引言:
本产品下一篇好文章《》中主要的从国资融资的交易(越来越是国资做卖家)的弧度,讲解了国有企业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般条件、主要的软件、目光方式方法等内容,并对社会道德实务中很有可能遇着的多方面国资管控社会道德相关问题对其进行了阶段性建议与试论。一、非上市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
1. 非上市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的审批
二、非上市境外国有企业产权转让
国务院国资委分别于2011年及2017年相继出台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对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进行了规定,在此之后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通知。基于上述规则,各地方国资委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国资持有境外产权的规则,其在规则逻辑及基本方面与国资委出台的相关规则基本一致。因此,本文仅以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境外产权转让相关规则为基础展开讨论。
三、国有企业持有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转让
实践中,还存在国有企业通过有限合伙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的情形,该等情形下国有企业转让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所需履行的程序就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四、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境内上市公司的情形
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如果标的企业持有境内A股上市公司股份的,除需履行国资监管程序外,还需要履行证券监管的相关程序。具体而言,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36号文”)的相关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是指因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不再符合36号文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则,我们理解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企业的控股权转让或其经济性质发生变化,应依据36号令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除此之外,相关方还应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结语
国资并购交易中涉及非上市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非上市国有境外企业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持有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转让及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境内上市公司的情况往往较为复杂,且该等情景下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往往较为棘手,需要交易律师等中介机构深刻洞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规则、金融监管规则、基金监管规则、证券监管规则等,并在交易方案设计、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文件起草、国资及行业监管审批、信息披露等环节有全面的思考和较为丰富的经验。